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提供一个便于管理及富弹性的环境,它包括以下的特点:
A, 无需递交年报或财务报表。
B,无需举行周年董事或股东会议。
C, 董事及股东决议可透过电话会议或文书传递(包括传真副本)来进行签署确认,会议亦无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
D,公司无需委任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居民作为董事。
E,公司帐簿助记录可由董事决定放置何处。
F,可以世界任何地方开设银行户口。
G,公司可动用盈余资助回购本身股票,股票回购后可被取消。
H,可透过董事或股东决议进行递减股本而无需法庭颁布法令。
I,极少的公司数据需要披露,而股票持有人及董事和管理人员名字不会出现在公众档案上。
J,新式的资产保护法例包括容许公司返往别个国家。
K,公司在 BVI 境外的投资所得全部免税,且资金进出没有管制,只需要缴交政府年度牌照费即可。
L,不需向 BVI 呈报税务报表。
M,公司可在世界各地,使用任何货币,来从事合法商业。
N,公司可开立银行户头,设立信托拥有定期存款或从事任何合法投资。
O,公司营业项目广泛,但是要避开下列几项情形:
(1) 不可在当地从事任何投资交易。
(2) 不可从事信托,银行,保险业或其它中介业务。
(3) 不得在当地作为其它公司之代理人及提供 BVI 之注册地址。
P,公司可支付或收受借贷,佣金版税及权利金等。